營口北方塑料容器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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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不愿下樓扔垃圾,在其租住的10樓房間,將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直接從窗戶拋出,雖未砸到人,但危及公共安全,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日前,經山東省濟南市槐蔭區檢察院提起公訴,法院以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處高空拋物的趙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7月17日17時許,趙某在收拾其新租住的濟南某小區10樓的房間時,因不愿意下樓扔垃圾,將啤酒瓶直接從樓上拋出。更驚險的是,7月18日2時、16時、17時許,更多的啤酒瓶、塑料桶等物品從房間窗戶拋出,分別落至小區休閑廣場及樓前行人通道,雖未損傷人員及財物,但危及公共安全。
經過案情分析,辦案檢察官認為,被告人從10樓向地面拋擲物品,結合物品自身重量以及所拋擲的高度,到達地面的沖擊力足以給人的生命或者財產造成重大損害;拋擲物落地點為休閑廣場和行人通道這樣的公共場所,隨時有人逗留或進出,致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或財產安全處于危險當中,引起居民恐慌,造成了具體的現實的危險,危及公共安全。被告人趙某的行為雖未實際造成人員傷亡及重大財產損失,但已經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遂將該案提起公訴。該案公訴人介紹,近年來,城市建設向空中要空間,高樓林立,人們穿梭在高樓大廈之間的城市生活成為常態。高空拋物被稱為“懸在城市上空的痛”。每一個人都是潛在的高空拋物的被害人。一個案例勝過一沓文件,希望通過該案,警示人們杜絕高空拋物,引領社會風尚,切實維護大家共同的“頭頂安全”。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依法妥善審理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的意見》,為有效預防和依法懲治高空拋物、墜物行為,提出16條具體措施,高空拋物、墜物造成嚴重后果的,可按照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為以后辦理這類案件提供了有效法律依據。